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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支行与XX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105号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支行:XX国: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支行与被执行人XX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延终民二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支行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国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79430.70元,承担诉讼费5492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XX国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9月26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XX国位于安图县两江镇东江路84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拍卖得款223440元,扣除为XX国保留的必要的房租费及案件申请执行外,执行款205000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支行,余款权利人同意放弃。(2015)延终民二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支行与被执行人XX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