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97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9794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江苏中正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中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江苏中正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中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顾炎,蒋翔,蒋优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9794号之三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北路180-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2605Q。负责人:周伯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豪,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立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正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王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376700XU。法定代表人:顾炎。被告:宜兴市中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王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53286990。法定代表人:蒋优君。被告:江苏中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任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8984912K。法定代表人:蒋翔。被告:顾炎,男,198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蒋翔,男,198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蒋优君,男,195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诉被告江苏中正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中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顾炎、蒋翔、蒋优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280元减半收取211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钱 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静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