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天泰吊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天泰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万通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昶泰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峰,于爱芳,徐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3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镇南大街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45374G。法定代表人:宋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天泰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五里桥。法定代表人:张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万通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桓台县汽车站南站。法定代表人:张秀忠,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昶泰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长途汽车南站。法定代表人:张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峰,男,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于爱芳,女,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徐秀华,女,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天泰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万通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昶泰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峰、于爱芳、徐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1607189.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伊护国审判员 杨慧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