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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执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房磊与高德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磊,高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房磊,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高德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房磊与被执行人高德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94民初89号民调解书确认:“被告高德伟于2017年6月1日前偿还欠款本金32万元。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3290元,由被告高德伟负担。”法律文书于2017年4月11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房磊自愿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94民初89号民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林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