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4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某县某塑料制品厂与被告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县县某塑料制品厂,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846号原告某县县某塑料制品厂。主要负责人:裴某。被告于某某,女。原告某县某塑料制品厂与被告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某县某塑料制品厂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某县某塑料制品厂申请对于某某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某县某塑料制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某县某塑料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郑姝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