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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2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徐某1与徐某2、徐某3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徐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2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某1,男,195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霞,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某2,男,194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徐某3,女,194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徐某1与徐某2、徐某3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徐某2已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将苏州市姑苏区××二村××幢×××室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对于13700元履行款,申请执行人以拟与被执行人徐某3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08执26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华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缪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