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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裴会旺与湖北省随县厉山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会旺,湖北省随县厉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1787号原告:裴会旺,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被告:湖北省随县厉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神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平,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兵(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参加调解),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裴会旺与被告随县厉山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裴会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会旺撤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裴会旺负担。审判员  晏贵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