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裴会旺与湖北省随县厉山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会旺,湖北省随县厉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1787号原告:裴会旺,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被告:湖北省随县厉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神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平,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兵(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参加调解),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裴会旺与被告随县厉山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裴会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会旺撤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裴会旺负担。审判员 晏贵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