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1068号之十八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立东、孙鑫磊于彭玉珠民间借贷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东,孙鑫磊,彭玉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068号之十八申请人孙立东,男,58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申请人孙鑫磊,女,2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彭玉珠,男,54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孙立东、孙鑫磊与彭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向被执行人彭玉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玉珠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桥头信用社XXXX账户内的存款XXX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户ZZZZ)。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