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子铭、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子铭,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赵子铭,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山东省莱阳市。被执行人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黄河口商贸城8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233109X4。法定代表人:袁信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子铭与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交房违约金105646.3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