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马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马海英,王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630-1号。组织机构代码70624332-X。代表人司杰,行长。被执行人:马海英,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东营都市美奂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新刚,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海英、王新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89027.45元。本院查询了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00元,车辆现无法变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海英、王新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泽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