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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25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某1与张某1、张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1,张某1,张某2,曾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25224号原告:曾某1,男,194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张某1,女,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张某2,女,195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曾2,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曾某1与被告张某1、张某2、曾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曾某1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1撤诉。审判员  张修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莹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