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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1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宏与熊伟、伍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宏,熊伟,伍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19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宏,女,1968年7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跃文,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绮文,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熊伟,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伍海燕,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郭宏与被执行人熊伟、伍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返还租赁物业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路集浩花园第一层1046-1-08,偿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511270.07元及利息、房屋占用费、律师费50000元、仲裁费22257元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熊伟、伍海燕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伍海燕名下位于布吉大芬村××家园××兰花××房产(房地产证号60××36);扣划了被执行人伍海燕开设于工商银行深圳分行40×××57账户,被执行人熊伟开设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10×××80账户、10×××50账户、开设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62×××67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426482.48元,该款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冻结了被执行人熊伟名下深圳市龙韵尚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50%的股权和深圳市爵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查封了被执行人熊伟名下奥迪牌FV7201TFCVTC(车牌号码B786EB)车辆一台。除此以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查证财产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熊伟、伍海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熊伟在本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熊伟向申请执行人郭宏支付人民币30万元整,与之前已经划付给申请执行人郭宏的人民币426482.48元,共计人民币746482.48元,代替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已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移交涉案租赁房产的证明材料和结案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9664.8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熊伟、伍海燕的所有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