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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立君申请张国中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君,张国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958号���请执行人:李立君,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张国中,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李立君与张国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国中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立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待发现张国中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玉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