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芳姣与被执行人肖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芳姣,肖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593号申请执行人杨芳姣,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肖乐云,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芳姣与被执行人肖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乐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381执5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振华审判员 阳自强审判员 戴卫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生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