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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9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房治国与被告陆海亮、冯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治国,陆海亮,冯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9053号原告:房治国,男,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被告:陆海亮,男,1983年12月4日生,汉族。被告:冯琳,女,1986年4月26日生,汉族。原告房治国与被告陆海亮、冯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房治国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房治国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治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房治国承担。审 判 员 孙大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 贺书 记 员 潘诗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