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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行初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匡志芳与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志芳,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初215号之一原告匡志芳,女,汉族,1946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邓成渝,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原告匡志芳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变更被告为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变更后的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所在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使该案的一审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刘晓瑛审 判 员  夏 嘉人民陪审员  邓倩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邹文立书 记 员  汪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