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5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某1与高某2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5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1,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扬,吉林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2,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楠,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某1因与被上诉人高某2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高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某1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高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溪代理审判员 吴丹代理审判员 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