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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5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某1与高某2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5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1,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扬,吉林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2,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楠,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某1因与被上诉人高某2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高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某1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高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溪代理审判员  吴丹代理审判员  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