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魏俊富与被告杨程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俊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2479号申请人:魏俊富,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丹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区岷江西路2段*号。负责人:骆晓鹏,该公司经理。魏俊富与杨程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魏俊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先予给付急需的医疗费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俊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前一次性先予支付原告魏俊富医疗费1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小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