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华、莫昔悦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华,莫昔悦,莫红江,黄卫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539号申请执行人梁华,女,1980年4月1日生,住鹿寨县,委托代理人韦寅,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莫昔悦,男,1976年5月15日生,住鹿寨县,被执行人莫红江,女,1974年7月10日生,住鹿寨县,被执行人黄卫文,男,1968年4月25日生,住住鹿寨县,申请执行人梁华申请执行莫昔悦、莫红江、黄卫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恺审判员 覃韦波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荣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