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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许艳红与王长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艳红,王长顺,吉林置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466号原告:许艳红,女,1973年7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王长顺,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吉林置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拉法街7号。法定代表人:王长顺,经理。原告许艳红与被告王长顺、吉林置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许艳红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艳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艳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135元,由原告许艳红负担。审判员  任星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