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许艳红与王长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艳红,王长顺,吉林置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466号原告:许艳红,女,1973年7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王长顺,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吉林置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拉法街7号。法定代表人:王长顺,经理。原告许艳红与被告王长顺、吉林置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许艳红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艳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艳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135元,由原告许艳红负担。审判员 任星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