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8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九寨沟大厦饭店有限公司与王文琼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九寨沟大厦饭店有限公司,王文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8212号原告:成都九寨沟大厦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格让久。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彬,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琼,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璞玉,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兵,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九寨沟大厦饭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琼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成都九寨沟大厦饭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九寨沟大厦饭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九寨沟大厦饭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成都九寨沟大厦饭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