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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陶建旭与西双版纳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建旭,西双版纳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740号申请执行人:陶建旭,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工业园区(嘎栋片区)南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逊,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白族,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陶建旭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仲案字(2017)2-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建旭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5554.66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740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燕审判员 杨润光审批员陈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