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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宋长福黄玉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长福,黄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宋长福,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市广播电视局退休工人,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黄玉琴,女,194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本院作出的(2017)黑0903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长福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903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审判员  刘福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