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2民初6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丁崎与龙岩市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国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崎,龙岩市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国涌,罗兴才,李工,曾新锡,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6361号原告:丁崎,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锋,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龙岩市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西路55号(裕福国际)1-3幢1层29号店,组织机构代码58530243-3。法定代表人:曾国涌。被告:曾国涌,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罗兴才,男,成年,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李工,男,成年,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曾新锡,男,成年,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叶继宏,局长。原告丁崎与被告龙岩市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国涌、罗兴才、李工、曾新锡、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丁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国涌、罗兴才、李工、曾新锡的起诉。本院认为,丁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曾国涌、罗兴才、李工、曾新锡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崎撤回对曾国涌、罗兴才、李工、曾新锡的起诉。审 判 员 陈  定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廖  小  妹书 记 员 卢晓青(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