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7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合肥佳海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欧上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叶青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佳海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欧上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叶青翠,朱劲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7528号原告:合肥佳海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3768号佳海工业城C2C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30730B。法定代表人:袁胜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立志,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欧上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紫阳4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540454X。法定代表人:叶青翠。被告:叶青翠,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朱劲松,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佳海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欧上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叶青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佳海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发传人民陪审员 戴传莲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时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