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执恢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传庆与被执行人龙顺林、潘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3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韩传庆,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龙顺林,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晓莉,女,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韩传庆与被执行人龙顺林、潘晓莉民间借贷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