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飞、宋永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宋永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891号申请执行人:陈飞,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宋永萍,女,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陈飞与宋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宋永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98314.00元,剩余案款88314.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