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代林瑛与彭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林瑛,彭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318号申请执行人:代林瑛,女,1975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彭莹,女,1983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林瑛与被执行人彭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联系方式、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