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冷长生与赖映宏、杨道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长生,赖映宏,杨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446号原告:冷长生,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开勤,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赖映宏,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杨道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练诗洲,大竹县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冷长生与被告赖映宏、杨道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冷长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8元,减半收取计1364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李晓军人民陪审员 王薪杰人民陪审员 蔡 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