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2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蔡文清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清,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2民初491号原告:蔡文清,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0日,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喜德县,村民。诉讼代理人蒋志川(特别授权),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5日,四川省会东县人,现住会东县,居民。诉讼代理人彭黎文,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文清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蔡文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文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清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蔡文清承担。审 判 长 邱远鹏审 判 员 袁清鹏人民陪审员 罗晓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