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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5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30

案件名称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楼支行与徐晓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楼支行,徐晓飞,杨俊勤,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5200号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楼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西二环路锦城香格里拉二期13#101-103室。负责人:张琪,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阜阳颍淮农商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兆勇,该公司法务。被告:徐晓飞,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被告:杨俊勤,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莹莹,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京九商城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范亚军,该公司经理。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楼支行(以下简称古楼支行)与被告徐晓飞、杨俊勤、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岳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楼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庄兆勇、被告徐晓飞、杨俊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莹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五岳担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楼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徐晓飞、杨俊勤偿还贷款本金6052.12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五岳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徐晓飞于2013年7月8日向我行申请办理担保贷款150000元,同日,其妻杨俊勤出具共同债务承担书,同时有五岳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及相应书面材料,并于2013年9月5日分别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我行贷款150000元,贷款年利率9.225%,借款用途:购车,期限二年,按月计息,按月等额,贷款发放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凭证为准。2013年9月5日我行向被告发放贷款150000元,后被告仅偿还本金143947.88元,结欠本金6052.12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被告徐晓飞、杨俊勤辩称,两被告依法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事实上被告徐晓飞已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了借款本息的义务,保证人五岳担保公司也出具了说明,证明两被告及时偿还了借款本息,故剩余借款余额与两被告无关。被告五岳担保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原阜阳市颍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楼信用社(以下简称古楼信用社)与被告徐晓飞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徐晓飞从古楼信用社借款150000元用于购车,期限24个月,自2013年9月5日至2015年9月5日,年利率9.225%,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并有徐晓飞妻子杨俊勤出具《共同债务承担书》,自愿对该笔贷款承担共同债务;同日,古楼信用社与五岳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五岳担保公司对徐晓飞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征收、征用补偿费用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如约向被告徐晓飞发放贷款150000元,但被告徐晓飞仅偿还借款本金143947.88元和2015年9月21日前的利息,结欠本金6052.12元及利息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能偿还。另查明,2017年10月17日五岳担保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徐晓飞将贷款15万元已于2016年2月全部结清。2013年7月22日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皖银监复[2013]113号文件批复,批准阜阳市颍州区信用合作联社古楼信用社更名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楼支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共同债务承担书、借款凭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古楼支行与被告徐晓飞、杨俊勤、五岳担保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古楼信用社更名为古楼支行后,有权主张权利。在原告如约提供贷款后,徐晓飞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杨俊勤出具《共同债务承担书》,其应与徐晓飞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五岳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其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晓飞、杨俊勤辩称其已将借款还至五岳担保公司,且已还完,但五岳公司仅是担保公司,不是借款发放单位,也不是接收偿还借款的单位,其应另案向五岳担保公司主张权利,故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五岳担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是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晓飞、杨俊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楼支行借款本金6052.12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5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扣除已付利息);二、如被告徐晓飞、杨俊勤逾期未还,被告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晓飞、杨俊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锐娜附:本判决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