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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6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祁小祥与周海清、葛进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小祥,周海清,葛进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2民初6801号原告:祁小祥,男,汉族,居民。被告:周海清,男,汉族,居民。被告:葛进芬,女,汉族,居民。原告祁小祥与被告周海清、葛进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小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海清、葛进芬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小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海清、葛进芬共同偿还借款13万元;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周海清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4年2月25日、2015年2月9日各向我借款5万元、8万元,口头约定借期一个月,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周海清索要借款,周海清总是以资金紧张拖延不还。被告葛进芬与周海清在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因此,葛进芬应与周海清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现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周海清、葛进芬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借条2份,证明周海清分别于2015年2月25日、2015年2月9日各向祁小祥借款5万元、8万元;2.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两被告于1997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3.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两被告于2016年9月27日登记离婚。对于祁小祥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5日,被告周海清向祁小祥借款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祁小祥人民币伍万元整正(¥50000.00),周海清,2014.2月25日”。2015年2月9日,被告周海清再次向祁小祥借款8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祁小祥人民币捌万元正(¥80000.00),周海清,2015.2.9”。之后,周海清未能偿还借款。另查明,周海清与葛进芬于1997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9月27日登记离婚,案涉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祁小祥与周海清的借款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祁小祥可随时要求偿还,周海清应就祁小祥的要求及时予以偿还,现周海清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对本案的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周海清与葛进芬系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葛进芬应与周海清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原告祁小祥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周海清、葛进芬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海清、葛进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祁小祥借款13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00元,由被告周海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守祥人民陪审员  王林锋人民陪审员  朱爱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 慧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