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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志波、蒲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志波,蒲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金,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该公司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志波,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蒲春霞,女,1983年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晃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志波、蒲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文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玉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