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3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干达与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干达,李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3151号原告:吴干达,男,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李倩男,女,汉族,现住正定县。吴干达与李倩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26,原告吴干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干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干达负担。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闪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