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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白应林与侯明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应林,侯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553号申请执行人:白应林,男,汉族,汉族。被执行人:侯明杰,男,汉族,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应林与被执行人侯明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侯明杰名下有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侯明杰的长安牌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银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