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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2189-21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陈金满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2189-2198号之二原告(2189-2198号案):陈金满,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阳,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2189案):梁雄飞,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大沙镇黎雄黎塘一村西十四巷5号,公民身份号码为。被告(2190案):陈克智,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新亨镇秋江村老东龙尖厝围三巷五号,公民身份号码为。被告(2191案):刘强,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方集镇独山社区计生所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为。被告(2192案):魏少玲,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开发区东社中街1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无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2193案):麦裕武,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阳春市三甲镇庞洞村委会田心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被告(2194案):钱雪生,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三县王河镇先进村新春组24-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被告(2195案):许遗伟,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玉湖镇浮山村月地中宁围西国道旁六之四号,公民身份号码为。被告(2196案):谢平中,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水口镇河口村彭桥96号,公民身份号码为。被告(2197案):唐军,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花园巷42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被告(2198案):邱治华,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三阁司乡石塘村5组4号,公民身份号码为。上述被告(除魏少玲)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鼎峰,广东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告(除魏少玲)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前远,广东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金满分别与被告梁雄飞、陈克智、刘强、魏少玲、麦裕武、钱雪生、许遗伟、谢平中、唐军、邱治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十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陈金满于2017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原告陈金满已另案向法院起诉陈茂石主张确认案涉租赁物的产权归原告所有,目前该案尚未审结,原告陈金满认为本系列案的争议焦点还是案涉租赁物的产权问题,如果产权明确了,本系列案纠纷也将会得到解决,故暂时撤回(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2189-2198号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满撤诉。案件受理费分别为50元、218元、50元、268元、50元、50元、180元、50元、152元、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109元、25元、134元、25元、25元、90元、25元、76元、25元,由原告陈金满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施文峰人民陪审员  李佩珠人民陪审员  杨丽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凯桦梁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