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更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跃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跃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719号罪犯孙跃峰,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9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跃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2013年6月8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跃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罪犯孙跃峰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请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该犯未能全部履行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至2011年5月26日,该犯伙同他人在林州、洛阳等地贩卖毒品,该犯居间介绍2起,数量74克。罪犯孙跃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七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缴款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奖(罚)分审批单、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缴款票据、狱内消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跃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所犯罪行、情节及生效判决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跃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