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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6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贾军伟与孙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军伟,孙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661-2号申请执行人:贾军伟,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被执行人:孙建设,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执行贾军伟与孙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孙建设在河南正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阮店支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