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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黄利文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黄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4号上和酒店5楼。负责人许宏,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利文,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国强村樟天村民组***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利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贺雪军代理审判员  徐雅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