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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浙江恒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浙江恒成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新哲特种钢有限公司,胡小宁,李莉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住所地武义县府前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147481646。法定代表人梅秋儿。被执行人浙江恒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下陈,组织机构代码:79436516-6。法定代表人胡小宁。被执行人永康市新哲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楼店村,组织机构代码:75907211-4。法定代表人楼来新。被执行人胡小宁,男,1977年5月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莉亚,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浙江恒成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新哲特种钢有限公司、胡小宁、李莉亚(2017)浙0723执9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已将本案的债权转让,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23执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饶赟审判员  周旭弘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