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法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周文艳申请执行吴福权、刘翠华、吴永强、陈桂辉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艳,吴富权,刘翠华,吴永强,陈桂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法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周文艳,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吴富权,男,195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刘翠华,女,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吴永强,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陈桂辉,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文艳与被执行人吴福权、刘翠华、吴永强、陈桂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桂辉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桂辉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荣县旭阳镇二佛路号的房产(产权属证号:20***19,土地证号:20***52建筑面积77.23平方米)和位于四川省荣县****07号的房产(建筑面积109.71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永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茂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