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唐帮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龙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帮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龙安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676号原告:唐帮发,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侗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娟,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运生,会同县高椅乡人民政府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27号。负责人:曾立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抿菘,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安平,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侗族,农民。原告唐帮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龙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唐帮发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帮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9元,减半收取1504.5元,由原告唐帮发负担。审 判 员 唐春燕二〇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持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