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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小明与被告韩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明,韩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民初3492号原告:陈小明,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奇,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雪松,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肇州县。原告陈小明与被告韩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明委托代理人吴先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雪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韩雪松偿还欠款5万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韩雪松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3日,被告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4月12日止,月利率3%。借款到期后,被告韩雪松未按约定还款,因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陈小明诉至法院。被告韩雪松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及答辩。原告陈小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在举证期限内,被告韩雪松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陈小明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小明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17年1月13日,被告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4月12日止,月利率3%。借款到期后,被告韩雪松未按约定还款,因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以被告未偿还欠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韩雪松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内容合法有效,被告韩雪松应按约定如期偿还欠款,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韩雪松未按期偿还借款,故原告陈小明要求被告韩雪松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雪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偿还原告陈小明借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韩雪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晓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宏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