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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恢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海珍、张晓彬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珍,张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恢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海珍,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晓彬,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于海珍与被执行人张晓彬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0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一台,但无法查找,存款余额不足。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承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