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易辰与江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易辰,江瑞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2848号原告陈易辰,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江瑞金,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陈易辰诉被告江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17000元及支付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因资金困难,被告江瑞金从2014年7月起,向原告借款270000元,并出具借条。此后,陆续支付并结算,共出具过四张借条,至2017年2月,仍有217000元未还,为此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江瑞金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借条复印件三张,证明被告江瑞金于2014年至2016年对借款进行过三次结算,及三年陆续还款的事实;3.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江瑞金通过前三次的借款结清之后在于2017年2月7日出具第四张借条,剩余本金21.7万元未还。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审核后认为以上证据均为书证,予以认定。据此本院查明:因资金困难,被告江瑞金向原告陈易辰借款,从2014年7月起至2017年间多次结算,并陆续支付欠款本息,至2017年2月7日,仍欠原告款项217000元,并再次出具借条。因被告未再付款,为此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依约还款,应对本案承担全部的责任。原告主张支付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可按年利率6%标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瑞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易辰借款本金217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9月15日起按利率6%计算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2391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野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德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