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7)黑民申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彤与王万勇、哈尔滨新发小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于奉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彤,王万勇,哈尔滨新发小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于奉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107)黑民申22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彤,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凡(系王彤丈夫),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万勇,男,194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新发小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80号5楼。法定代表人:任长永,主任。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于奉茹,女,194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彤因与被申请人王万勇、哈尔滨新发小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新发指挥部)、于奉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彤申请再审称,于奉茹二审举示的其与王万勇签订的《协议书》存在严重漏洞,二审采信该证据,支持王万勇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依法再审,维持其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彤虽对王万勇与于奉茹签订的《协议书》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采信该协议书并无不当。案涉房屋系王万勇与于奉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二人所有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85号新发小区E19栋4单元403室房屋更换取得,新发指挥部与王彤明知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王万勇,在无证据证明征得王万勇同意的情况下与于奉茹及其妹妹于凤芝以王彤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彤名下,侵害了王万勇的合法财产。故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确认王彤与新发指挥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涉房屋为王万勇与于奉茹共同共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王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雪松审判员 罗林成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