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5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明生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生,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5113号原告:王明生,男,汉族,1962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林,该公司经理。住所地:信阳市东方红大道***号。原告王明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张西红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90.5元由原告王明生负担。审判员 王俊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呈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