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4421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7层701室。法定代表人:肖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磊,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法定代表人:熊智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灵,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艳,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录公司)、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电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爱奇艺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录公司、被告未来电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爱奇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冬人民陪审员 王家澍人民陪审员 刘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