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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5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杰与谷送福、郑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谷送福,郑益良,张小微,林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5959号原告:陈杰,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谷送福,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郑益良,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张小微,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林海林,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陈杰与被告谷送福、郑益良、张小微、林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陈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施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杨传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