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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锡金、姜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锡金,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517号申请执行人李锡金,男,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姜涛,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锡金与被执行人姜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涛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洪波 搜索“”